快递邮寄“日用品或护肤品” 到底是卖药还是贩毒?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金增 张丙栋 2024-08-19 13:56

为赚取差价,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以“日用品、护肤品”的名义通过快递邮寄——卖药?还是贩毒?


济南莱芜: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依法指控犯罪


重病患者在微信群中发现“商机”,通过切换买家、卖家身份,从中赚取差价,让救命的“药”成为要命的“毒”。究竟是机缘巧合还是知法犯法?如何精准定性?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如何破解?如何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这个案子非常棘手,能否拿出准确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故意成为破题的关键,为此,我们努力做到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努力做到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正确适用法律,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梅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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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缘巧合还是有意为之


2017年初,济南莱芜某公司女工刘某和母亲先后患上肺癌。在母亲治病期间,刘某加入了一个名为“癌症病友”的微信群,从群聊中了解到,癌症患者在患病及治疗期间会服用某康定药品用于止痛。


2021年5月,刘某在其他微信群中发现很多病友想购买该药品,她也因此发现了买卖药品赚取差价的“商机”。于是,刘某从病友群中多次购入该药品,再用另一个微信号加入大量“病友群”,从中寻找有购买该药品意愿的病友。自此,刘某做起了低价购入该药品,再加价转卖的生意。


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将目光盯上了一些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2022年2月,莱芜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外省人员李某大量购买某康定药品后除自己吸食外,又贩卖给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办案民警根据线索追根溯源,发现给李某“供货”的卖家正是刘某。不久后,刘某在家中被抓获,从其住处查获部分某康定药品。


经查,2021年5月,李某通过微信群添加刘某为好友,向刘某购买某康定药品后贩卖,刘某明知该药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给李某,并以“日用品、护肤品”的名义通过快递邮寄给李某。


刘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从微信好友处购买某康定药品176盒及其他管制精神药品。其中,刘某于2021年4月至6月以每盒100元至150元的价格,购买该药品共计115盒,后以每盒2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0次,共计111盒,李某向刘某转款2万余元。


精准认定犯罪性质


案发后,莱芜区检察院十分重视,依法派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判断认定涉案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认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刘某与他人之间的通信、转账等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查清涉案药品的来源、数量和获利情况,重点收集证据,查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该药品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用途进行贩卖,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情节打下基础。


刘某到底是在卖药还是在贩毒?刘某声称不知道该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说辞是真是假?为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办案检察官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购销该药品的方式、交易过程、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深入审查。


经调查发现,刘某在倒卖该药品前通过微信向病友询问是否有病历,并告知“购买大量止痛药可是犯法的,出事是要判刑的”“止痛药管控很严格,晚上走好点”等,足以证实刘某明知该药品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办案检察官还发现,虽然刘某在向李某出售药品前,让李某提供病历证实系癌症患者,但通过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刘某对于病历等可能造假有明确认知,也知道李某大量购药超出自用可能,基于放任的故意,仍多次将药品转卖给李某,从中赚取差价,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刘某贩卖的某康定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此类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据此,在准确把握“毒品”和“药品”界限的基础上,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7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建议促寄递行业治理


麻精药品涉毒案件不同于普通毒品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已成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形式。今年6月,案件办结后,该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寄递公司在寄递安全方面存在非实名收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向相关寄递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规范寄递行为、严格验视寄递物品、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健全对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培训制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寄递公司高度重视,立刻着手整改,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斩断毒品寄递源头,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同时,健全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对常见禁寄品充分知悉,维护寄递渠道安全。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操作规范,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与检察机关一起筑牢寄递安全防线,共同守护‘小包裹’里面的‘大安全’。”不久前,涉案寄递公司向莱芜区检察院回复了上述整改情况。


与此同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该院还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相关行业诉源治理,共同建立可疑物品报告制度、案件协作会商制度、联席交流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与相关部门深化协作,助推物流行业安全问题治理,切实做到为寄递企业“开良方”,为社会治理献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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