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关注到一起“货运诈骗”案件。
去年3月,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是货车司机父子俩,他们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到一笔订单,运费共计9000元。货物送达后,运费未支付,发货方却失联了。民警联系到广东发货方,发货方却坚称运费已经支付给了司机。
警方调查后发现,惠州一家物流公司冒充“货主”发布信息,又冒充“司机”收取运费,实施双向诈骗。经过公检法多部门合力侦办,抽丝剥茧、层层追踪,最终将诈骗团伙一举抓获,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人,追赃挽损40余万元,帮助货车司机群体讨回公道。通过案件串并,经核实,受害大货车司机涉及全国24个省市共300余人,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对于警方的迅速破案,广大司机和物流从业者拍手称快。
然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平台〞真的是报道中平台管理者所称的“网络货运平台”吗?报道中,被骗货车司机称,他们以前是靠在物流园区“小黑板”找货,而现在全都用APP找货。可见,他们反复提及的“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上指的是聚焦运力匹配的的撮合平台。
撮合匹配不是网络货运
由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在网络货运的运作模式下,平台既要与货主方签订承运合同,又要与货车司机签订托运合同。平台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再委托货车司机完成运输,司机卸货后,在平台申请运费结算,平台向货车司机支付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和服务费。
如果物流运作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货物损失,基于运输合同,平台方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平台也能根据运单信息数据找出异常原因及责任人,不断完善管理规范及风控体系。
区别于网络货运平台,物流撮合平台仅为货源方和货车司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赚取的是中介费。平台本身并不参与货物承运合同的签订,也不作为合同的交易一方,因而不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撮合平台通常会在运输服务协议中声明“不参与货物运输交易,不承担双方因交易而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物流撮合平台常被称之为“货运版滴滴”,滴滴在出行领域匹配人、车信息,物流撮合则在城际货运领域匹配车、货信息,帮助货主和司机快速达成交易。不同的是,滴滴为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乘客可以自主找到服务车辆,并在下车后支付运费完成交易,流程相对标准和单一,而货物运输场景多样、流程复杂,一车货物从发货到收货,涉及货主企业、物流企业、个体司机多方组织和角色需要在多个流程环节上通力配合,比如运费议价、装卸货注意事项、运费结算方式等都需要花费人力进行沟通协同。
网络货运误担骂名
结合多组织、多环节、多角色的物流实体业务,撮合平台以数字化方式将货运双方信息进行整合和匹配,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但也存在着较大隐患。在货源端,平台审核企业资质,对于发货人和货源的事实关系缺乏核实机制;在司机端,平台审核四证一卡,针对接单后继续在平台上分包的行为缺乏监管手段,使得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此外,货车司机长期处于供应链运力底端,话语权与议价权薄弱,撮合平台通过竞价方式达成交易,极易引发行业低价内卷,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对头部撮合平台进行过提醒式约谈。
相关专家指出,网络货运行业是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的创新行业。今年7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货运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但此类管理办法都不适用于撮合环节的服务监管,行业尚无专门针对撮合平台市场交易的规范文件。
交通物流,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物流行业的转型发展,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平台企业必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物流降本增效提质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