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劳动关系认定难?工资转账流水和打卡记录等来证明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邓潇丽 2025-10-24 14:00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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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快递行业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快递领域的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多。此前,《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就包含了一个涉及快递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


据悉,冯某自2021年11月17日起,在某快递站点担任快递员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冯某主要负责快递公司的取派件业务,并根据快递站点的规定,每日准时到站领取快递,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派送。2022年9月19日,冯某向快递站点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快递站点单方面通知他无需再继续上班。因此,冯某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


南沙区总工会依法向冯某提供法律援助,委派工会律师先后代理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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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本案中冯某享有高度自主权,收入与出勤无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驳回其关于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权益请求。冯某不服,坚持认为其在快递站点工作期间,实际上受到了站点的规章制度、业务培训的管理,工资与工作量、考勤挂钩,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及相应权益的保障。南沙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后,继续安排工会律师跟进其案件,指导冯某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


诉讼阶段,工会律师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出发,指导冯某收集工资转账流水、打卡、请假、调休记录、罚款记录等相关证据(包括服务站点管理其他快递业务员的证据),最终证明冯某等业务员受快递站点工作安排、调休要求和罚款制度等约束,工作报酬由站点发放且与工作表现相关,冯某对派件、寄件价格无决定权等,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重要特征。另外,快递站点未举证证明双方有承揽合同、运输关系等约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冯某与快递站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快递站点向冯某支付工资差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共计79248元。


工会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冯某与快递站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除劳动合同外,还可通过多角度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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