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810号令能否杀死网络货运发展拦路虎 —— 票?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 2025-08-06 14:30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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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企业的账本上藏着一个荒诞的现实:平台接到一笔运输订单,向上游货主收取10000元费用,支付给实际承运司机9500元运费。乍一看,这单似乎能赚500元。可月底算税时,这单仅增值税就得缴纳825.68元。忙活一场,不仅没赚钱,反倒贴300多元。这不是个案,而是整个行业的长期生存日常。


网络货运企业该交这么多税吗?明明500元增值就摆在那,显然不对劲。按增值税 “上一环节的税能在下一环节抵扣” 的规矩,难道货车司机“掉链子”,该交的税没交?可司机运费早 “卷” 到了底,挣的钱大多花在油费、路桥、轮胎……哪样不是含税支出?说司机偷税漏税,实在是天大的冤枉。问题到底出在哪?


一切症结离不开一个“票”字。今年6月,国务院第810号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明确包括网络货运在内的平台企业要走向 “以数控税”。这场税制变革,能否杀死横在网络货运行业前的“发票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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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税就亏损,网络货运企业重复纳税


要弄明白网络货运企业为啥 “一交税就亏损”,得先看懂增值税基本逻辑。简单说,增值税是对商品流转中 "新增价值" 征税。比如工厂100元买原料,150元卖出零件,50元增值额要交税。零件加工成家电卖300元,新增的150元再交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环环相扣不重复。


正常状态下,企业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 - 进项税。网络货运平台收运费时产生销项税,付司机运费时获得进项税,两者相抵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但现实却走了样。拿开头例子来说,交通运输业是9%税率,按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平台销项税为10000÷(1+9%)×9%≈825.68元,但支付司机9500元后,进项税却为0。明明只需针对增值额500进行征税,结果却对运费总额10000进行征税。


究其原因,在我国 “以票控税” 体系下,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支出时,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抵扣凭证,近乎 “无票不扣”。也就是说,网络货运平台要获得抵扣项,就得在付给司机运费后,让司机给开发票。但实际情况是,平台上跑运输的百万货车司机,每天奔波于天南海北,忙得脚不沾地,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税务局开票?


即便拿到司机发票,问题仍没解决。按现行税收规则,货车司机属于不具备账务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3%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网络货运企业也只能抵扣3%。但据实际调研,若司机运费9000元,高达七成以上(约6000 元)都是油、尾气处理液(尿素)、路桥费、轮胎、维修保养、保险及车辆折旧等成本费用,司机在支付这些费用时,也承担了其中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环环相扣”原则,司机负担过的这部分税款,本应通过票据传递给平台做进项抵扣,可现行制度下根本做不到。结果,网络货运企业不得不为这些已被征过的税款,向税务局再缴一次税。


这些原因导致行业增值税链条断裂,网络货运企业重复纳税,税负率畸高不下。更严峻的是,企业在承担过高增值税后,还常因 “成本票取票率低” 被税务机关频繁风险预警,不得不反复解释核实。由此引发的税务争议接连不断,如同悬在头顶的 “定时炸弹”,时刻威胁行业生存根基。


“以票控税” 与网络货运不相适应


为破解网络货运税负难题,从税总[2017]30号公告到税总[2017]55号公告再到税总[2019]405号公告,围绕运费发票、加油发票、通行费发票这 "三张票",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却始终未能缓解行业燃眉之急。这一困境折射出更深层次的矛盾:网络货运作为“无车承运”新业态与有车模式下建立的"以票控税" 传统征管模式早已格格不入。


一方面,网络货运平台依托数字技术整合运力资源,能够连接上万物流企业与百万货车司机,每天都有海量、高频、跨域交易发生。若逐单催要发票,光是沟通成本就能拖垮企业。另一方面,一张小小的发票所能承载的交易信息有限,根本还原不了网络货运的运输链条,也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


更糟糕的是,增值税对进项抵扣的强依赖,催生了旺盛的发票需求,而发票与业务关联性又难查证。这就导致行业容易滑向低成本取票歧途,造成 “买卖发票”、“虚开虚抵” 现象屡禁不止。


810 号令破困局,网络货运迎新机


令人欣喜的是,国务院第810号令犹如一场及时雨,给挣扎中的网络货运行业带来了转机。


810号令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其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其突破在于报送涉税信息不再拘泥于纳税身份登记,正式确立了数据在税收管理中的法律效力与核心地位。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能在“金三”、“金四”系统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数据稽查平台企业交易链条,实现对税源的监控。平台企业税前抵扣也不再只盯着发票,数据也能说话。


网络货运行业苦票久矣,比其他平台经济都更加欢迎810号令。更何况,网络货运在数据规范性也比其他平台经济业态走得更靠前,早就为 “以数控税” 打下了基础。2020年《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就要求平台记录上传运单全流程数据。随后,安徽、天津、湖北等产业高地更是率先搭建省市级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平台,政府机关可随时对平台数据进行核验监管。


作为物流新业态,网络货运自2016年“无车承运人”试点至今已发展9年。在摸爬滚打中,行业深刻认识到合规根基在于“实事求是”,以实际业务留存数据证明业务真实为准绳。全行业从业者都翘首以盼810号令后续针对网络货运行业的涉税报送细则能够加速出台,让行业能彻底卸下税负枷锁,充分释放数字化效能,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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