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办法出台意味着已施行七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被正式取代。

此次办法“新”在何处?
随着监控力度的加强,网络货运行业从“规模扩张”的宽松时代迈向真实、合规、安全、效率为核心竞争力的“精耕细作”时代。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在平台责任划分、监管手段、数据安全等方面作出变化调整和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划分“承运类”与“信息交易撮合类”,让“真承运”平台担起应有责任。市场上“承运”与“纯撮合”模式长期混杂,部分平台利用规则模糊地带规避承运人责任,导致货损、纠纷及安全责任难以落实。
对于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的申报纳税相关难点问题,此次《管理办法》在此前规定上新增一条内容,即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针对财税合规漏洞的顽疾,新办法升级监管效力,将涉税资料保存期延长至10年、强制省级系统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形成了一张跨部门的财税合规监管天网。
比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数据留存时间延长至十年,即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保存相关服务、交易等信息时,与此前规定相比,新增了一项规定,即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自行采购燃料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交易信息还包括燃料采购、交付、使用、回收等全流程信息;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支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交易信息还包括车辆通行费信息。
《管理办法》还新增一些规定。比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如实提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统一指导。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相关监测信息。
在运输数据与安全性上,针对长期存在的“线下补单”、“轨迹造假”等问题,新办法通过强化线上服务能力与行政许可挂钩、要求业务数据“全流程线上化”,从源头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比如,《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应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新旧规定更替,网络货运进入强监管时代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分析,与此前规定相比,此次《办法》在税收征管方面,吸收了去年国务院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新规,强化了交通、税务部门间数据共享,从而打击一些不法企业偷逃税行为,强化监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钟渭平认为,这并非一次简单的法规版本更新,而是中国网络货运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规范发展”的关键制度性跨越,标志着监管思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是从“边界管理”到“全链条穿透”:旧办法侧重于准入许可和事后报备。新办法实现了对运单、资金流、轨迹、票据的全要素、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特别是通过“收款人与实际承运人一致”等条款,直击运营核心,封堵漏洞。
二是从“交通单点监管”到“多部门系统治理”:网络货运的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一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有效监管。新办法构建了 “交通-税务-市场监管-公安(通过实名制和禁运品条款隐含)”的多部门协同监管框架。特别是强化与税务的联动,标志着监管合力从“联合发文”走向了“数据共享、执法联动”的实操阶段。
三是从“行政约束”到“信用约束”:信用监管成为核心抓手。新办法不仅强制要求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并公示,更将“指使超载”等三种严重违法行为直接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这意味着平台的违法违规成本将从行政处罚,升级为影响信贷、投标、商业合作的全面市场性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