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支付5万元受让快递驿站 吃惊发现对方并非所有权人

来源:华商报大风 作者:谢涛 2025-03-12 09:49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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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我和安康市的一家快递驿站签了转让合同,前前后后给了对方5万多元。可经营了才4个月,我居然发现当初跟我签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这家驿站的经营权!”陕西安康市民周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


签约转让:6万元盘下经营权,却换来无权经营的结果


周先生告诉记者,2024年4月他花了6万元,从陈某手中盘下了安康市汉江路博元幸福城附近一家超市内的快递驿站。双方当时签了驿站转让合同,甲方将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6万元(先付3万,剩余3万从派费中扣除)。


周先生接手驿站开始经营后,超市老板却突然找上门来。“超市老板说,陈某根本没有快递驿站的经营权,我和陈某签的转让合同根本无效。”周先生无奈地说道。


超市老板:驿站日常经营者仅是租赁经营,并非经营权持有者


这一消息让周先生顿时不知所措。在接手驿站前,他多次观察,看到的都是陈某夫妻二人在经营这个快递站,怎么会没有经营权呢?


3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超市老板余师傅。余师傅介绍:“我的超市将近200平方米,当初和多家快递公司签了合同,在超市里专门划分了一个区域,才拿到了快递驿站经营权。”他表示,当初拿下快递驿站经营权,主要是想给超市引流,但自己没太多精力经营,就把驿站日常经营交给陈某负责,陈某每月给他一定的承包费,经营收益归陈某所有,不过自己从未把经营权转让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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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师傅还解释,陈某是瞒着他,在没有经营权的情况下,和周先生签了经营权转让合同。“我不让周先生继续经营,这是在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余师傅说道。


最终,在2024年10月,周先生无奈放弃经营这家快递驿站,并开始向陈某讨要先后支付的5万余元转让费。


邮管局:调解受阻,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


3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被指收取周先生转让费的陈某未果。


随后,记者联系了安康市邮政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之前我们联系了三方,想协调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但三方的说法差异很大。周先生说,他从陈某那里获得了快递驿站经营权,还支付给陈某5万多元。陈某则称和超市老板余师傅是合作经营,只是借用超市场地,并且坚称余师傅已将经营权转让给他,可又拿不出转让合同。余师傅则表示只是让陈某负责日常经营,不存在经营权转让的情况。经我们调查,余师傅确实和多家快递公司签有经营权协议。”


工作人员还透露,多次调解过程中,陈某始终坚持自己和余师傅有口头约定,余师傅已将经营权转让给自己。“由于分歧太大,调解无法成功,我们建议周先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我们会全力配合。”


律师说法:转让合约无效,受让方需谨慎防范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邮政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在此事件中,房东对快递驿站享有经营权,陈某只是负责快递驿站日常业务,并每月向房东交纳类似承包费的费用,所以陈某对快递驿站不享有经营权。陈某擅自将快递驿站转让给周先生,构成无权处分,陈某与周先生之间的合约将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陈某面临退费的后果。陈某称房东已将经营权转给了自己,但从现有证据看,其说辞缺乏依据,毕竟口说无凭。


赵良善提醒,受让方在接手快递驿站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查看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多方了解实际经营状况,不能仅凭直觉或日常看到的“老板”身份就草率接手。


其次,要精准辨别快递驿站的类型。目前,快递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独立法人在取得快递特许经营许可权的前置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才能经营快递业务;二是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快递特许经营权的独立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无需进行快递经营许可,实行备案制,由其独立法人对该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即可;三是快递末端网点,该类网点无需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同样实行备案制,即独立法人对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信息(企业法人、许可证号、经营品牌)、快递末端网点信息(网点名称、网点地址、网点负责人、网点类型、经营范围)进行备案。


不过,快递末端网点实际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快递公司对该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因此,在承接快递末端网点时,要注意查看是否具有“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证明。


再者,快递驿站的转让涉及系统用户名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快递公司(开办公司)合同的交接、使用房屋承租人的变更、保证金的处理、管理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等诸多问题。受让人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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