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急着送件,逆行撞上私家车,车损三万多,可快递员工作系劳务派遣,车是租来的,没买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完车主后,该向谁追偿?
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劳务派遣快递员甲某驾驶无交强险的租赁摩托车逆行,与私家车相撞造成3.6万余元车损,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主后,向肇事司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物流公司、车辆登记公司四方提起追偿诉讼。
案件多方互相推诿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逐层厘清劳务派遣用工责任、交强险投保义务主体责任,最终判决实际用工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登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车辆所有人要严守法律义务,规避用工与用车风险。
据案情显示,2025年6月的一天,快递员甲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济南某道路逆行,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案涉受损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定车辆维修损失共计36360元,并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被保险人出具索赔权转让文书,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即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
然而,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肇事驾驶员甲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和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报酬,被派遣到B物流公司,从事快递投递工作,事故发生时甲某正在外出执行投递工作任务。而肇事摩托车,是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向第三方租赁而来,车辆登记在C技术公司名下。关键问题是,这辆用于外勤工作的摩托车,既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将甲某、劳务派遣公司、快递公司、车辆登记公司四方全都起诉到了法院。
诉讼过程中,各方各执一词。肇事驾驶人甲某辩称自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单位A公司提出,自己只是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则抗辩,驾驶人不是本单位直接员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过错在于车辆登记、出租方;车辆登记主体C技术公司认可自身作为登记所有人的身份,但主张最多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用工单位实际指挥、管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直接享受劳动者带来的劳动收益,按照“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职务行为带来的风险。劳务派遣机构仅在人员选任、培训、资质审查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担责。
本案中,甲某事发时正在执行投递职务,接受B物流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劳务派遣A公司在人员招录、培训环节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承担赔偿。
关于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设置交强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规定: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责任人不是同一主体,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C技术公司作为案涉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属于法定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法院判令C技术公司在2000元限额内,和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赔偿顺序的问题,法院方面指出,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可以向事故的责任第三方追偿全部损失。本案中,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承担全部36360元的赔偿义务;车辆登记方C技术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内共同担责。最终法院判决:由B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全部代偿款36360元,C技术公司在2000元限额内对该笔债务共同赔偿,驳回保险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诉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借此案提醒,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员工履职造成损害,用工单位首当其冲。劳务派遣单位要留存好选任、培训记录,否则可能因“过错”被追责。
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方面,必须购买交强险必须买,租赁车辆时,务必书面约定投保责任,明确谁负责买保险,避免扯皮。
对车主和保险公司而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可快速止损,但代位求偿时要找准责任主体——用工单位是主责,投保义务人附加连带。保险人追偿时,注意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性质,避免告错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