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天津市快递协会正式发布《天津市快递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进一步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破除行业“内卷式”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快递“黄牛”、跨区取件等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约》由邮政公司、顺丰、圆通、中通、申通、韵达、极兔、京东、菜鸟、德邦、敦豪、联邦等12家寄递企业天津区负责人联名提议,经天津市快递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行业公开发布。《公约》切实落实国家邮政局、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行业“反内卷”工作部署,聚焦“低于成本价揽收”、“低价派费”、“跨区取件”、“快递黄牛”等行业违规行为,从价格竞争、合规经营、从业人员权益维护等方面明确自律要求。
在价格竞争方面,要求寄递企业基于服务成本合理制定快递服务价格,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各类快件产品服务价格,予以公示,不以低于成本价格揽收快件。严禁加盟制快递企业总部随意降低基层网点派费,严禁克扣快递员派费,鼓励寄递企业逐步提高派费标准。
在合规经营方面,要求寄递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恪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快递服务。严禁寄递企业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严禁寄递企业因控制成本降低服务标准,确保“价质相符”。
在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要求寄递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确保员工收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随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天津市快递协会还同步建立了《公约》落实监督机制,12家理事单位共同签署了《履约承诺书》,定期公示各企业履约情况,对违反《公约》且整改不力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
违约行为举报电话:022-88383438
《天津市快递服务自律公约》全文如下:
天津市快递服务自律公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快递市场经营秩序,杜绝“内卷式”竞争,打击快递“黄牛”、跨区取件等违规行为,维护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邮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递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低价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天津市快递协会会员单位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按本公约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恪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天津市快递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节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基于服务成本(含人力、运输、仓储、耗材、合规经营等)合理制定快递服务价格,结合市场需求与服务质量,保持合理利润空间,杜绝脱离成本的恶意低价或价格垄断。
第七条 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各类快件产品服务价格,予以公示,不以低于成本价格揽收快件。
第八条 不得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不得在快递服务过程中擅自加收未公示的费用(如强制捆绑增值服务、二次收费等)。
第十条 保证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相匹配,不得因控制成本而降低服务标准,确保“价质相符”。
第十一条 相同服务类型、相同距离范围的快递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因区域、客户类型等产生不合理的价格歧视。
第十二条 价格调整应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调整原因、调整范围及新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 使用统一品牌的加盟企业间应平等协商,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足额进行经济结算, 保证网络互联互通,运转畅通。不损害使用统一品牌的加盟制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加盟商在快递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品牌所有人负有连带责任。经营活动指快件的揽收、派送、分拨和运输。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快递服务,严禁跨区域揽收快件。
第十五条 加盟制快递企业总部对基层网点派费原则上只增不减,并应逐步缩小与北京、上海等城市快递行业平均派费水平之间的差距。
第十六条 基层网点快递员的派费由总部直接发放至快递员账户,派费直达率不低于95%。快递员派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只增不减,并逐步缩小与北京、上海等城市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
第十七条 加盟制快递企业总部应不断强化技术手段,确保派费直达快递员手中,避免基层网点拖欠薪资。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确保员工收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随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快递正常市场秩序, 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 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违反本自律条款的行为,秘书处可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对责任单位作出警告、通报或限期整改等处理。违约企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及处理决定,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总部应依据本公约相关条款,制定内部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如发生违约行为,经协会查证属实后,要求企业总部依据其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向全行业通报。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总部发生违约行为,经协会查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报经理事会批准,下调其会员等级,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四节 施行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快递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成员共同签署《履约承诺书》,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天津市快递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