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贵重物品时,你会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吗?广东男子孙某邮寄一部价值6399元的手机给外地朋友,但他没有选择保价运输服务。不料,手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那么,该怎样赔偿呢?孙某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认为孙某未给快递保价,无需全额赔付。法院会支持谁?
邮寄手机丢失
快递公司被判赔偿九倍运费
2022年6月,孙某在A快递公司小程序中下单,向位于吉林省的朋友邮寄一部价值6399元的手机。根据电子存根显示,运费为20元,寄件方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付费方式为到付。
然而,几日后,因包裹一直未送达,孙某经询问A快递公司后得知,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因赔偿款协商不一致,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6399元。
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A快递公司是否仅须在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官的要求,双方当场模拟了使用A快递公司在线下单的流程。经核实,在A快递公司创建电子运单前,寄件人需要首先阅读并以勾选的形式在线签署《快件服务协议》,协议中有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的条款,且明确以标红或黑色加粗字体注明保价条款以及在未保价情况下针对货损的赔偿额度,其中包含:未保价货物“按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可视为A快递公司就上述格式条款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在无证据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孙某亦在庭审中表示其没有仔细阅读该服务协议,也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应视为孙某自愿选择了非保价运输的方式。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A快递公司按照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赔偿,即A快递公司赔偿运费的九倍共18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快递产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品经过多次中转交接,可能面临遗失、损坏的风险。
本案中,对于A快递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用却要一律承担货损原价赔偿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平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而孙某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在A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况下仍放弃保价,应当视为其选择承担相应的货损风险,其既不保价又要求A快递公司按货物原价赔偿,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在此提醒,在托寄快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并结合托寄物的价值、重量等因素慎重选择是否保价。